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622民初28号
原告:魏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雪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甘某公司、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雪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现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