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14283号
申请人:金龙电缆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米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101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煤矿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紫鹊界路湘煤机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9857454X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金龙电缆某某公司与被告湖南煤矿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金龙电缆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45788.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金龙电缆某某公司以其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6645788.4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龙电缆某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煤矿某某公司银行存款6645788.44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煤矿某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