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2民初6677号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米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6月5日,本院向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