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12执4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二段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申请执行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湘0112民初503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2年8月29日、30日分别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12月12日委托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湘(2022)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不属于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的房屋,房房产证号为:湘(2022)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不属于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3××**、湘AC××**的小型车辆两台,本院已依法查封其产权,但未实际控制,目前亦不属于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4015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申请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货款503000元及受理费、执行费等,已执行到位14015元,尚有部分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