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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某某公司与金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2民初10090号 原告:铜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肖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铜某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铜某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铜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