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5284号之一
原告: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二段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27496014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仁和社区080290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66631586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13日受理。2022年7月7日原告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6元(已减半),保全费2520元,共计5966元,由原告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