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恢3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二段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税南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123号1幢1**2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税南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作出的(2017)湘0112民初4099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中税南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中税南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10月28日、11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11月25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与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中税南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中税南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以(2021)执异5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湘0112执保8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街道××门牌1栋1**8楼5号(权证号为:监证3×**)的房屋,恢复立案后于2022年7月29日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街道××门牌1栋1**8楼5号(权证号为:监证3×**)的房屋,于2022年9月18日买受人李得以153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除去房屋租赁费用、拍卖服务费、税费及执行费后剩余1456111元;除此之外,通过上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中税南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四川中税南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中税南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案款1456111元,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均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中税南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靖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