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鄂1123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进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告:***,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诉被告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聂长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将其承建的罗田县五馆四中心项目工程中架模部分发包给被告***,被告***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雇请原告为其施工。2015年1月19日,原告在工地架模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罗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用去医药费共计29516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垫付原告医疗费1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次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其医疗费、护理费、住**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元被告***赔偿15500元(先行偿付的11000元,在履行时据实扣减),被告***补偿3000元,上述款项限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其余损失由**自行承担; 二、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调解为一次性了断,双方当事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举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聂长明 审 判 员  杨 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