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鄂1123民初859号
原告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1805642593。
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前进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冈市***工程管理局。
组织机构代码:42090688-8。
住所地:浠水县***莲花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方振华,该工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浠水县,该工程管理局库区管理处处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诉被告黄冈市***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黄冈市***工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被告黄冈市***工程管理局与原告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签订《黄冈市***工程管理局车库及二楼防汛用房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黄冈市***工程管理局将车库及二楼防汛用房维修工程承包给原告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负责施工。原告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除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完工外,因工程量发生变化,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原、被告对于增加的工程量经过现场勘验检查验收,并经过第三方审计和结算,确定增加的工程量的工程款为291000元。此后,双方因该工程款的支付金额和方式发生争议,故引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冈市***工程管理局给付原告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291000元,限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为3000元,由被告黄冈市***工程管理局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