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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3民初2344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周鳖,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前进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18056425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第三人:***,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等七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等七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等七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等七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等七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曹 荔 书 记 员  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