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3民初3209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修理工,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前进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18056425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罗田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尹 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