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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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3民初1982号
原告:***,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880589860D。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住所地**县凤山镇前进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18056425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第三人**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7元,减半收取计2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聂长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