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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3民初1982号 原告:***,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880589860D。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住所地**县凤山镇前进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18056425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第三人**县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7元,减半收取计2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聂长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