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4层418室-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