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4330号
原告: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山水大厦****-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80298505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新智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58GR9Y。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皖新智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裁定驳回原告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0万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承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00万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承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六安市图书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是六安市图书馆,约2万平方面积,服务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共6个月时间,管理服务费为390841.22元(此服务费指22名物业服务人员)。图书馆开馆后,由于读者数量暴增,原有的物业服务人员远远不能满足服务需要,被告要求原告增加服务人员,原告遂按照被告的要求增加至50余人,同时按照被告的要求调整了保安的年龄结构,但相应的各项费用支出也远远超出了签订合同时的金额,为此原告多次发函给被告,大部分要求函都是由原告该项目负责人***送给被告六安分公司的相东副馆长,被告增加合同外相关费用,但被告一直说研究。2019年底合同期满后,因被告一直未对外招标新的服务员服务公司,由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因2020年1-3月是我国新冠××疫情最为严重的时间,加之国家三令五申企业不得裁员,因此该项目的物业服务人员2020.1-2020.3一直保持在50人左右,2020年3月31日图书馆恢复开馆,原告迫于经济压力,开始陆续减少物业服务人员,但一直维持在30人左右。期间原告多次发函给被告,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但被告物业服务费一直未支付。2020年6月30日原告已退场撤出该项目。原告在签订合同前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9100元,约定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原告,但时至今日被告并未返还。综上,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期被告提出的增加服务要求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又应被告的要求继续物业服务,投入大量的人力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但被告未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据《合同法》、《民诉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案涉的六安市图书馆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费用进行评估,现正在评估鉴定中。由于原告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请的相关损失具体金额需依据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确定,而相关评估鉴定现仍在进行中,故原告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事实目前尚不能确定。为防止本案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审理周期过分迟延,提高审判质效,可裁定驳回原告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可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与被告自行协商或另行诉讼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66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琦
附本案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