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951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4层418室-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现原告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硕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