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225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学胡同36号2幢097。
法定代表人:陈川,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4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正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刘 赛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储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