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5356号
原告: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学胡同36号2幢097。
法定代表人:陈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娜,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行政部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鞠维萍。
原告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文 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鲁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