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1615号
原告:北京广复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吕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程,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鑫,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喆,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广复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广复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广复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