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9157号
原告: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学胡同36号2幢097。
法定代表人:陈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喆,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自如寓(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728(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孟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紫东,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如寓(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谷培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