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某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5民初2005号

原告: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98248409B)。住所地:宁波市江**区甬江街道夏家村**号。

法定代表人:万培燕,该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慈溪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16889926U)。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

法定代表人:张三博。

原告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乃洪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华飞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