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5民初2005号
原告: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98248409B)。住所地:宁波市江**区甬江街道夏家村**号。
法定代表人:万培燕,该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慈溪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16889926U)。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
法定代表人:张三博。
原告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乃洪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华飞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