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5民初5086号
原告: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通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98248409B。
法定代表人:万培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瑞士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江**洪塘街道长兴路******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2QR87K。
法定代表人:朱菊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瑞士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迪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小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