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21420号 原告**,女,198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男,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河南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1幢9层5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层、16层及东配楼1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进,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被告河南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受损车辆估价费753元、拆检费1630元、车损费16315元,直到起诉之日止的出行的相关费用共计585.58元(有十三张出租车票,一张网约车发票),共计19283.58元(大写:壹万玖仟贰佰捌拾叁元***分);2、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被告河南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3日16时25分许,被告**驾驶豫A×××××车,与***的豫A×××××车,在北三环东延线**高铁桥下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费用为16315元,拆检费1630元、评估费753元,共计18698元。因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1869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86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