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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81民初1276号 原告:***,男,197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河南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南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