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81民初1276号
原告:***,男,197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河南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南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