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3民初917号
原告:河南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神州路**。
法定代表人:侯国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div>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