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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48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神州路**。 法定代表人:侯国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div>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做出(2020)豫0811民初48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974.77元或查封其名下等额财产。现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974.77元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