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48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神州路**。
法定代表人:侯国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div>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做出(2020)豫0811民初48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974.77元或查封其名下等额财产。现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974.77元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