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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保479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81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835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网络资金、银行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3)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