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4741号
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90号1幢3层302室A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学,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1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