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恢4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工业园区跨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苏州鑫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7614573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亭谊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81988N,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陆公路3618号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406898199,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鑫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2)园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债务人未按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要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91执恢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谚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