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执复109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生,住江苏省苏州。
被执行人:苏州鑫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亭谊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陆公路3618号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6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男,汉族,1990年10月9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复议申请人***因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执异3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执异37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丁 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