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7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88号7-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81988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05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37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的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到位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洞头×××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该房产因权证不齐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山西钱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60%股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持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价值本院已强制提取;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3年5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95023.66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05执7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