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4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6033357XC,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1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061493355X,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恒大御景半岛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属于恒大关联企业,为服务和保障“保交楼、稳民生”,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暂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14执15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