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11726号
原告:江西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被告:广州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江西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协商一致并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9元(原告已预交338元,退还原告169元),由原告江西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