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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佳品棉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中通服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民初1300号 原告:鹤壁市佳品棉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东环路中段后营村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周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通服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39室。 法定代表人:**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佳品棉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通服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鹤壁市佳品棉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壁市佳品棉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珂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