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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通服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1民初211号之一 原告:扶沟县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政村***无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815KR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服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坝山路53号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1、2、3、5、6栋(5)1层1号等7户(大学生创业园A栋)5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699149275。 法定代表人:**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南国际汽车五金机电城22号楼2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TB7H8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扶沟县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服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扶沟县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沟县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扶沟县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