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4972号之一
原告:长清区静好建材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大柿子园**楼1-20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服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坝山路**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5)1层1号等7户(大学生创业园A栋)515号房。
法定代表人:**名。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莲台山路北段路西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经营者:***。
原告长清区静好建材商行与被告中通服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长清区静好建材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清区静好建材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