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687号之一
原告:潍坊润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永安路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CKMQD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通服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街道湖滨路89号时***2、3栋1**9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699149275。
法定代表人:**名,总经理。
被告:安丘中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电商孵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EL2WA0T。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总经理。
原告潍坊润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服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丘中成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潍坊润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已实际赔付为由,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润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润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