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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广元市城刚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2民初140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23日,住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桂南街**附**。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0年6月2日,住四川,住四川省彭州市丹景山镇南郡路**iv>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元市城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片区米仓路广信财富中心楼**1-14-1、1-14-2、1-14-3。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元市城刚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城刚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3488.50元及其它合法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案在审理中,案外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将自己拥有产权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办事处古渡路××号综合楼×-×-×号的住房一套,房权证字第C××××××号,土地使用权证:广国用(××××)第××××号,作为本案被告广元市城刚劳务有限公司履行本案生效判决债务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按法律规定提供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担保人***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办事处古渡路51号综合楼1-5-1号的住房,房权证字第C××××××号,土地使用权证:广国用(××××)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