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3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上上美空间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悦兴围社区福前路越兴工业园宿舍二301-303,3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兆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中***达圆庭****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上上美空间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上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兆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原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7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上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兆原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上美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上美公司无需返还兆原峰公司定金62396元;二、判令兆原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不锈钢字体及电井围挡安装工程》系由案外人***与兆原峰公司协商确定的。因该工程是政府工程,***的加工厂没有资质,上上美公司只是出于好意借名给***与兆原峰公司签订协议,具体工作由***与兆原峰公司对接,实际施工人也是***,所有产品由***在其加工厂加工,兆原峰公司支付的定金40000元上上美公司已全部转给了***,上上美公司在该协议中并未获得任何利益,该协议的实际履行主体应该是***与兆原峰公司。
据上上美公司所知,***在被拘留之前,已完成了一部分的安装工程,且除涉案协议约定的政府工程外,兆原峰公司与***还有其他非政府工程项目合作,费用都是兆原峰公司直接向***支付的,并未经过上上美公司的账户,足以说明兆原峰公司对于***是实际施工人是明知的。
综上所述,协议的实际履行主体是***与兆原峰公司,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兆原峰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兆原峰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在本院二审调查时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上美公司的上诉请求。
兆原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解除兆原峰公司与上上美公司签订的《不锈钢字体及电井围挡安装工程》协议;二、判令上上美公司向兆原峰公司双倍返还定金80000元;三、判令上上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7月19日,兆原峰公司与上上美公司签订《不锈钢字体及电井围挡安装工程》,约定上上美公司为兆原峰公司制作安装冲孔板装饰和广告牌,制作工期14天,合同总金额为111980元,签订合同之日兆原峰公司需支付定金40000元,上上美公司产品安装完毕后兆原峰公司马上组织验收,有问题马上整改,整改完一个月内完成所有最终验收,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当日兆原峰公司向上上美公司支付了定金40000元。上上美公司至今未完成冲孔板装饰和广告牌安装。
一审法院认为:兆原峰公司、上上美公司签订的《不锈钢字体及电井围挡安装工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兆原峰公司已依约向上上美公司支付定金40000元,上上美公司未按期交付工作成果,已构成根本违约,兆原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上上美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约定的定金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即22396元(111980元×20%),超过的部分不予双倍返还。经核算,上上美公司应向兆原峰公司返还定金62396元(40000元+223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兆原峰公司与上上美公司签订的《不锈钢字体及电井围挡安装工程》协议;二、上上美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兆原峰公司返还定金62396元。如上上美公司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自判决给付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上上美公司承担。兆原峰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上美公司上诉主张其是出于好意借名给案外人***与兆原峰公司签订协议,《不锈钢字体及电井围挡安装工程》的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案外人***与兆原峰公司,其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兆原峰公司对上上美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其是与上上美公司签订的合同。经查,《不锈钢字体及电井围挡安装工程》落款处有上上美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且上上美公司在本案一、二审期间也对该盖章、签名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上上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兆原峰公司对案外人***为实际施工人是明知的。为保护商事交易安全,本院确认《不锈钢字体及电井围挡安装工程》的双方当事人是兆原峰公司与上上美公司,该合同系兆原峰公司与上上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上上美公司、兆原峰公司均有约束力。上上美公司未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已作评判,一审法院评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上美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后,若其认为该民事责任最终应由案外人***承担,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上上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上诉人上上美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 洪 涛
审判员 琚 虹
审判员 陈 朝 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