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603执756号
某有限公司、安塞区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某有限公司、安塞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0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78200元几利息,诉讼费576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塞区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款378200元,诉讼费5768元,执行费557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603执75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8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