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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苏0481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叶某,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叶某申请执行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溧劳人仲案字(2024)第899-2号仲裁裁决文书,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6077.17元向申请执行人拨付。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