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无锡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邯市立民终字第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雪浪南路15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1-501第17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中天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886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无锡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无任何法律规定应根据被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服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害造成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而提起的诉讼。因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诉讼,且侵权行为发生在河北省武安市辖区,所以武安市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