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3民初9477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沧州市南某某管理区天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沧州市南某某管理区天正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