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3民初9477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沧州市南某某管理区天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沧州市南某某管理区天正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