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策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电缆企业集团大沥有限公司、广东顺策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1795号 申请人:广东电缆企业集团大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321国道长虹岭段(有色金属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646522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顺策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逢沙村智城路5号拔萃科技大厦5楼5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089487T。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电缆企业集团大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顺策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策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540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电缆企业集团大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策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540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电缆企业集团大沥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