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302民初268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女,住贵州省遵义市。
某有限公司、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0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