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45171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1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深圳恒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长江埔路30-1号A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恒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恒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恒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