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恒通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深圳恒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1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1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抒涛,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恒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长江埔路30-1号A栋。 法定代表人:施能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深圳恒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恒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6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16元,减半收取54208元,由上诉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武 旋 书 记 员 万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