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4402江苏维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402号之一
原告:江苏维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D6A09。
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文,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269号5号楼39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63738782X。
法定代表人:石文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维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维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维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维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6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0元,由江苏维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