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369号
申请人:江苏维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D6A09。
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河北路街道办事处永庆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15827052K。
法定代表人:王庆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维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新公司)与被告***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一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维新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清一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维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