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维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369号

申请人:江苏维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D6A09。

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河北路街道办事处永庆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15827052K。

法定代表人:王庆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维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新公司)与被告***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一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维新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清一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维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