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369号之一
原告: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维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名称变更为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D6A09。
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河北路街道办事处永庆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15827052K。
法定代表人:王庆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新公司)与被告***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维新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维新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99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7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由维新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