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23号
申请人: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D6A09。
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绩,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桃园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84348460。
法定代表人:刘延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新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5万元,并由宜兴市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维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维新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潮